法规
1、协商解决。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2、调解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3、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4、仲裁或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另外,如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权属纠纷范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确权常见纠纷都有哪些
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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